- 送心意
耿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8-08-10 11:23
一是定性判断。所谓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其中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二是范围限制,即企业只有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研究开发费用才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相关问题讨论
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加计扣除处理
总局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中对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直接限定为“生产单机、单品的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
如果不是生产单机、单品的企业,其研发活动直接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的料、工、费是全部不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
如果是生产单机、单品的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但是研发费用中对应的人工、制造费用是可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
研发支出与研发形成产品的出售时间不同步,40号公告规定,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现在问题是当一件研发产品生产出来时,会计处理是“借:存货,贷:研发支出”,这里的“研发支出”是包含为生产该研发产品所发生的研发过程中归集于该研发产品的“料、工、费”。当该研发产品出售时,如果没有建立该研发产品结转存货时 “料、工、费”的备查账,那是根本没办法将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剔除出来不得加计扣除。
所以批量生产的研发产品是不属于研发活动,也无法按单机、单品核算不得加计扣除的材料费用。
2023-11-14 15:06:33
你好,嗯嗯,没有立项是不饿可以的呢
2019-12-30 15:18:08
你好,不可以加计扣除
2019-07-25 14:11:31
您好,您生产的是锅炉?
2022-01-03 15:43:48
你好,是的,研发费可以按照允许扣除的175%税前加计扣除
2019-08-27 15: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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