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袁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8-08-14 10:56

这无偿提供的馒头每月怎么做账?

袁老师 解答

2018-08-14 10:56

这个计入营业外支出吧

桃之夭夭 追问

2018-08-14 11:20

老师,刚才没说清楚,情况比较复杂,类似三角债务。有A、B、C三家公司,B公司分别为A公司、C公司提供货物。

袁老师 解答

2018-08-14 11:37

这个借:应付账款贷:应收账款即可的了

桃之夭夭 追问

2018-08-14 12:55

还是分甲,乙,丙吧,我自己也快糊涂了。    乙公司为甲、丙公司提供货 
物,其中甲公司不必实际支付货款,计:应付账款。    甲公司又为丙公司提供货物,丙公司要把欠乙公司的货款,与甲公司欠乙公司的货款相抵消。

桃之夭夭 追问

2018-08-14 12:56

甲公司为我公司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_乙公司

桃之夭夭 追问

2018-08-14 12:57

甲给丙提供货物时     借:应收账款_丙公司 
贷:?

桃之夭夭 追问

2018-08-14 12:58

抵消时    借:应付账款_乙公司 
贷:应收账款_丙公司

桃之夭夭 追问

2018-08-14 12:59

这样做行吗?   还需要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出具的,一个抵账证明

桃之夭夭 追问

2018-08-14 13:53

老师,我得做3张凭证。 
收到乙方货物时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__乙公司

桃之夭夭 追问

2018-08-14 13:54

我方提供给丙方货物时     借:应收账款__丙公司       贷:什么呢?

桃之夭夭 追问

2018-08-14 13:55

拿到抵账协议,相抵消时      借:应付账款__乙公司       贷:应收账款__丙公司

袁老师 解答

2018-08-14 14:36

甲给丙提供货物时 借:应收账款_丙公司贷:主营业务收入,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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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产品随机无偿赠送,是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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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都是需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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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个人房产无偿给公司使用,是视同销售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个人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属于上述办法中的第一条,需要视同销售
2019-09-26 10:29:40
无偿捐赠行为是视同销售行为,依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全面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视同销售从销售货物,又增加了视同销售服务、视同销售无形资产与不动产等方面,其规定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领英卓越会计网 会计考证 无偿捐赠行为是否视同销售行为 2020-03-25 08:38 来源:领英卓越会计网 阅读量:104 导读:2020年春节伊始,新型冠状病毒席卷祖国大地,全国各族人民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向重病区捐钱捐物,那么,小编今天在本章中就和各位财务菜鸟来讨论学习一下无偿捐赠行为是否视同销售行为?哪些行为不视为销售行为呢? 免费提供专业财税问题解答,让您避免税务行政处罚风险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唐汨沙|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无偿捐赠行为是否视同销售行为 无偿捐赠行为是视同销售行为,依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全面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视同销售从销售货物,又增加了视同销售服务、视同销售无形资产与不动产等方面,其规定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偿捐赠行为是否视同销售行为 不算做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以下是不视同销售行为,而作为销售行为处理的: 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⑴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等(或借方) ⑵用于债务重组: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销项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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