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岳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2018-08-16 15:3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个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CMQ 追问

2018-08-16 15:50

提供劳务的主要为个人,基本上都是有活时组合到一起,没活就散了的那种,公司每月会结算一次  但是基本上是固定打给一个人,他们自己分的,金额在20000-50000之间,请问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了吗?我们直接用付款申请单和银行回单加工时统计表做账可以税前扣除吗?

岳老师 解答

2018-08-16 16:03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或者按季纳税的(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月度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按次纳税的(自然人),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CMQ 追问

2018-08-16 16:10

老师方便加**或者**吗?

岳老师 解答

2018-08-17 09:55

对不起,按照学堂规定,我不能私自与人联系。非常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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