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晓海老师

职称会计中级职称

2015-11-26 21: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 号),对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并将我市列为试点城市。为此,大连市地税局下发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大地税发[2006]144号)。为便于了解和掌握政策调整变化的主要内容,现将有关新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如下: 
  一、调整完善后的福利企业优惠政策 
  营业税、增值税: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定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数额为3.5万元。 
  企业所得税:采取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按企业实际支付给残疾的职工工资加计一倍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范围 
  (一)举办部门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不含个体经营)。 
  (二)认定条件 
  1.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及以上。 
  2.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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