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罗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5-11-26 22:06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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