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老江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8-09-04 10:14
你好,根据 18年28号公告: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但分割单是什么样子,文件中没有说明
建议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或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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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江老师 解答
2018-09-04 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