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马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8-09-20 20:31

从36号文件到11号公告总结一下就是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开纳税,通常为16%+10%组合,但如果自产机器设备则视同为甲供,可以选择16%+3%组合;销售非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通常仍应该理解为混合销售,应该按16%从高交税,但如果外购机器设备则可以按兼营处理,分开核算,即16%+3%的组合; 
从上面该公司营业范围来看,监控设备应该不是自产的,而是外购的,即销售非自产货物,应该从高按16%纳税,但其中涉及外购机器设备的情况,符合16%+3%的组合,所以如果工程量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可以在合同中标注出其中设备、施工部分分别按最终结算单确认,即可以在竣工结算后进行分类开票

马老师 解答

2018-09-20 20:32

不可以,如果开一起属于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要按照高税率核算。那就是16%.但是站在税务筹划的角度你可以先销售,后再安装,签订一份销售合同按照16%.销售后再签订一份安装合同,这样你可以去备案为甲供工程,采取简易征收,安装部分可以按照3%简易计税。这样大大降低企业税金。 
如果解答了你的疑问请给老师五星好评谢谢!

学堂用户zippsj 追问

2018-09-20 20:37

那老师,我可以一起10%,算包工包料建筑工程吗?合同里面不明细约定货物与服务金额

马老师 解答

2018-09-20 20:40

不能,你如果不分开就是16%.不能10%,如果想节约税金就要分开。不然全部按照高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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