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企业的经营范围,现在该企业与一单位签订了工程,该工程为监控设备的销售与安装,该企业有建筑资质、安全生产资质。问,该企业可以按销售与安装的总价款开10%的发票吗?可以的话,工程合同这块该怎么签订合理?
学堂用户zippsj
于2018-09-20 20:15 发布 1539次浏览
- 送心意
马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8-09-20 20:31
从36号文件到11号公告总结一下就是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开纳税,通常为16%+10%组合,但如果自产机器设备则视同为甲供,可以选择16%+3%组合;销售非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通常仍应该理解为混合销售,应该按16%从高交税,但如果外购机器设备则可以按兼营处理,分开核算,即16%+3%的组合;
从上面该公司营业范围来看,监控设备应该不是自产的,而是外购的,即销售非自产货物,应该从高按16%纳税,但其中涉及外购机器设备的情况,符合16%+3%的组合,所以如果工程量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可以在合同中标注出其中设备、施工部分分别按最终结算单确认,即可以在竣工结算后进行分类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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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0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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