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两个股东,于2016.11月与北京一公司签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北京公司在支付了转让款60%时,双方由于经营理念不同,与2017.10月协商终止原股权转让协议,并由股东将收到的转让款如数退回,股权北京也同样返回。但,两个股东已缴纳个税约400万元。2018年7月,公司与杭州一公司,达成合作协议。股东转让全部股份,股东已交过的个税,能在与杭州的转让中抵减吗?税务部门会认定这是两次股份转让吗?
红云追月
于2018-09-21 10:43 发布 933次浏览
- 送心意
安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2018-09-22 06:45
2016年11月股权转让,股东变更只是款项未付。此次转让完成。上2017年10月相隔一年后,股权又转让,原股东又购回股权,转让成功。2018年7月又要转让此次为第三次转让,股东应交税,无法冲抵第一次交税,但现实生活中股东交税额巨大,你们可以和税务局沟通,再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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