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例题中管理不善损失的原材料进项已经抵扣了,在计算税前扣除的时候又扣了一遍,是否正确?似乎和上面(2)中所说‘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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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09-21 17:32 发布 286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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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省会计领军人才,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师
2018-09-21 17:34
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是要做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的,这部分是在增值税中不允许抵扣,但是转出的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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