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法人或股东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所得税前能不能扣除?可以扣除,有没有前提条件?2、是银行出于风险考虑,不贷款给公司,只贷给个人。那法人或股东向银行贷款后,再借给公司收取利息,假设第1年问题,必须提供出借方开具或代开的发票,那出借方开具发票时,可不可以按差额开具?比如,支付给银行的利息是100,收公司110。3、如果出借方支付银行100,收公司也100.又该如何处理??参照了一下,国税函[2009]第777号和财税[2008]121号,也还是找不出答案,而且不知道营改增后是否有新文件,以前的文件是否已作废.说的有点多有点乱,麻烦费心解答一下
kj_h0VHBJ0lyrn0
于2018-09-27 13:14 发布 94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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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j_h0VHBJ0lyrn0 追问
2018-09-28 1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