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老江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8-09-27 19:31

你好,参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1、付款总额=所有现在付的以后每期要付的总额 
2、假设增值税率16%,将付款总额价税分离:固定资产原值A  增值税为 B 
分录 
借 固定资产 A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B 
   贷 银行存款                     (首付金额)   
      长期应付款     以后各期要付的总额 
折旧 按正常的固定资产折旧 
每项收到融资公司开来的发票,根据票上的税额: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借 长期应付款 
   贷 银行存款 
(票上的金额在固定资产初始化的时候,已经列支了,这里就不管他了)

倾心不倾世 追问

2018-09-27 19:36

有约定付款总额呢?租赁公司每期开票项目都是租金,这个有问题吗

老江老师 解答

2018-09-27 20:12

没问题呀,税法就是这么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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