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耿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8-09-30 13:20

你好!符合规定是可以的

追问

2018-09-30 13:45

什么是符合规定。什么是不符合!?你回答的能不能有点水准

耿老师 解答

2018-09-30 13:48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 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该文件规定了是为全体员工支付的,引申意思就是给部分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社〔2002〕18号文件规定的最高比例4%,这里是5%,说明只要企业是按国家规定最高比例以下支付的,则都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案例】

某企业(该企业给全体员工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2014年直接给员工报销未到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点的医疗费用3万元,计入了职工福利费。在税务稽查中发现,税务人员要求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项支出。会员电话询问税务人员的处理是否正确。

【分析】

税务人员的处理正确,该项支出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且该项支出不是从补充医疗保险专项账户中列支的,所以不得税前扣除。为规避该风险,企业应当根据当地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福利费包含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从上述可以明显的看出直接报销未到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点的医疗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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