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5-11-30 12:3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90号)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因此,若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开具国税的发票,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不能开具国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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