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说A公司(债权人)与B公司(债务人)有债务往来,A公司(债务人)与C公司(债权人)有债务往来,在财务处理上,A公司在经过C公司的允许后,将A公司针对B公司的应收款去抵销A公司针对C公司的应付款,这个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嘛?如果符合,那这种债权的转让有条件嘛?比如说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必须在诉讼时效期内、必须有法定的核销证据?这种债权转让需要缴纳所得税嘛?假如向上面这样债权有转进的有转出的,如果要缴纳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愁哇愁哇滴
于2018-10-15 14:26 发布 817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8-10-16 10:01
问一下,这个对B的债权和对A的债务金额相等么?
相关问题讨论

问一下,这个对B的债权和对A的债务金额相等么?
2018-10-16 10:01:58

不是,这个需要看啥情况,是满足税法上面收入,你账上没有做还是啥?
2020-05-06 14:24:57

你好,这调整的好奇怪啊
2021-12-14 15:07:24

你好,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税率,其他资产负债类科目余额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
2022-08-01 13:27:26

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企业属于利德玛莉德的话,也是收入,所以要交税。
2020-03-17 20: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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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解答
2018-10-16 10:15
愁哇愁哇滴 追问
2018-10-17 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