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说A公司(债权人)与B公司(债务人)有债务往来,A公司(债务人)与C公司(债权人)有债务往来,在财务处理上,A公司在经过C公司的允许后,将A公司针对B公司的应收款去抵销A公司针对C公司的应付款,这个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嘛?如果符合,那这种债权的转让有条件嘛?比如说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必须在诉讼时效期内、必须有法定的核销证据?这种债权转让需要缴纳所得税嘛?假如向上面这样债权有转进的有转出的,如果要缴纳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愁哇愁哇滴
于2018-10-15 14:26 发布 80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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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解答
2018-10-16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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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