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蒋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8-10-17 10:02
你好,你是说单位承担部分吗?这个是需要你们缴纳社保的人事把社保扣缴明细打印出来才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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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是说单位承担部分吗?这个是需要你们缴纳社保的人事把社保扣缴明细打印出来才知道的
2018-10-17 10:02:32
你好 是的 这个是工程薪金 会影响社保基数的
2020-07-27 15:44:59
你好,按照实际发放的金额2880申报的
2019-10-06 10:51:50
你好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员工社保
应交税金—个所税
缴纳社保
借:其他应付款—员工社保(个人负担部分)
管理费用—员工社保(单位负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2019-04-01 10:19:13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第十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因此,从中国境内两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并固定在任职、受雇的一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计税方法,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您好这是旧的个税法的规定,您可以进行参考,2019.1.1会发布新的个税法,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差别
2018-12-18 11: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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