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8-10-22 17:25

根据《山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晋办发〔2015〕45号)和《山西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晋办发〔2015〕46号)精神,以及中央和我省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制度,我局现保留主要领导工作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应急公务用车、离退休干部用车共五辆。

第二条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省直机关各部门按规定配备的负责保密、安全、快速通信职能的机动车辆。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涉密载体传递以及特急文件、文书的取送。

第三条  应急公务用车,是指省直机关各部门按规定配备的用于情况紧急、保密要求高、时限性强、利用社会车辆无法实施保障的紧急公务事项用车。一般公务活动不得使用应急公务用车。确需应急公务用车保障出行的,应严格使用范围和程序。使用范围包括:

1、承担应急任务,处置职责范围内的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紧急突发情况;

2、参加省委、省政府召开的临时性紧急会议或活动;

3、前往安保要求严格的场所参加公务活动;

4、紧急公务接待任务。

使用应急公务用车应由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向局办公室说明用车理由,由局办公室主任决定是否派车。

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用车,主要用于离退休干部的服务保障,由离退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  严禁私自出车、公车私用,机关所有公务用车在节假日和下班后一律停驶封存。

第六条  因公务需用车离并的,用车处室应提前1日向局办公室提出用车计划并填写派车单,详细注明事由、人员、时间等,报分管局领导审批,经局办公室主任签字,凭派车单出车。

第七条  驾驶员未经批准出车,一律按公车私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若发生事故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八条  各处室如需因公租用汽车中心车辆,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同意,并报局办公室统一安排。未经办公室同意的,租车费用由各处室自行结算。

第九条  公务用车应选择政府采购中标范围的厂家或保险单位进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费用支出均采用公务卡结算。普通维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车管人员审定,局办公室主任签字后进行维修。5000元以上的大、中型维修,由局办公室提出维修方案,呈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规,行车违章由本人自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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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晋办发〔2015〕45号)和《山西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晋办发〔2015〕46号)精神,以及中央和我省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制度,我局现保留主要领导工作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应急公务用车、离退休干部用车共五辆。 第二条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省直机关各部门按规定配备的负责保密、安全、快速通信职能的机动车辆。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涉密载体传递以及特急文件、文书的取送。 第三条 应急公务用车,是指省直机关各部门按规定配备的用于情况紧急、保密要求高、时限性强、利用社会车辆无法实施保障的紧急公务事项用车。一般公务活动不得使用应急公务用车。确需应急公务用车保障出行的,应严格使用范围和程序。使用范围包括: 1、承担应急任务,处置职责范围内的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紧急突发情况; 2、参加省委、省政府召开的临时性紧急会议或活动; 3、前往安保要求严格的场所参加公务活动; 4、紧急公务接待任务。 使用应急公务用车应由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向局办公室说明用车理由,由局办公室主任决定是否派车。 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用车,主要用于离退休干部的服务保障,由离退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 严禁私自出车、公车私用,机关所有公务用车在节假日和下班后一律停驶封存。 第六条 因公务需用车离并的,用车处室应提前1日向局办公室提出用车计划并填写派车单,详细注明事由、人员、时间等,报分管局领导审批,经局办公室主任签字,凭派车单出车。 第七条 驾驶员未经批准出车,一律按公车私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若发生事故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八条 各处室如需因公租用汽车中心车辆,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同意,并报局办公室统一安排。未经办公室同意的,租车费用由各处室自行结算。 第九条 公务用车应选择政府采购中标范围的厂家或保险单位进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费用支出均采用公务卡结算。普通维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车管人员审定,局办公室主任签字后进行维修。5000元以上的大、中型维修,由局办公室提出维修方案,呈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规,行车违章由本人自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10-22 17:25:34
你好,学员,不好意思,答疑老师没有这个,不然发你了,抱歉
2021-09-10 16:20:48
到群中,找齐老师她们要,看她们有没有
2017-04-18 15:38:00
你好!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并没有强制要求一定要有试用期!
2018-04-05 11:23:16
你好 销售票据管理制度 https://wenku.baidu.com/view/41ec0af94693daef5ef73d54.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局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二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第十七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第二十三条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局规定。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五条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条《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市)税务机关调取发票。 第三十三条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2021-08-21 16: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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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问题
  • 请问老师,公司购买手机给办公使用的话,比如这个手

    你好单价单价3000以上,或者2000以上就可以做固定资产了,需要集体折旧

  • 领取失业金需要哪些材料,浙江这边的?

    同学,你好 浙江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申请了失业保险金即默认同步申请了失业登记,不一定要先办理失业登记。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或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亡终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纪、违反规章制度等原因,或虽无过错但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4、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5、因用人单位欠薪欠保等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浙江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所在地最低工资的90%。

  •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结转掉吗?

    同学,你好 不需要每月结转,只有处理资产时结转. 

  • 1、公司借给个人(不是股东)3000万,2年一直没有还,会

    你好,这个要看税务局怎么认定 如果认定为偶然所得就要交个税。 这个要看当时的债权是怎么样分配的。

  • 老师,抵扣了的专票,要作废。我怎么处理啊?

    您好,对方开红字信息表,您们再开负数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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