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有《山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晋办发(2015)45号文吗?能发一下吗?
蓝色星空
于2018-10-22 17:14 发布 14487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8-10-22 17:25
根据《山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晋办发〔2015〕45号)和《山西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晋办发〔2015〕46号)精神,以及中央和我省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制度,我局现保留主要领导工作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应急公务用车、离退休干部用车共五辆。
第二条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省直机关各部门按规定配备的负责保密、安全、快速通信职能的机动车辆。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涉密载体传递以及特急文件、文书的取送。
第三条 应急公务用车,是指省直机关各部门按规定配备的用于情况紧急、保密要求高、时限性强、利用社会车辆无法实施保障的紧急公务事项用车。一般公务活动不得使用应急公务用车。确需应急公务用车保障出行的,应严格使用范围和程序。使用范围包括:
1、承担应急任务,处置职责范围内的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紧急突发情况;
2、参加省委、省政府召开的临时性紧急会议或活动;
3、前往安保要求严格的场所参加公务活动;
4、紧急公务接待任务。
使用应急公务用车应由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向局办公室说明用车理由,由局办公室主任决定是否派车。
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用车,主要用于离退休干部的服务保障,由离退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 严禁私自出车、公车私用,机关所有公务用车在节假日和下班后一律停驶封存。
第六条 因公务需用车离并的,用车处室应提前1日向局办公室提出用车计划并填写派车单,详细注明事由、人员、时间等,报分管局领导审批,经局办公室主任签字,凭派车单出车。
第七条 驾驶员未经批准出车,一律按公车私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若发生事故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八条 各处室如需因公租用汽车中心车辆,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同意,并报局办公室统一安排。未经办公室同意的,租车费用由各处室自行结算。
第九条 公务用车应选择政府采购中标范围的厂家或保险单位进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费用支出均采用公务卡结算。普通维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车管人员审定,局办公室主任签字后进行维修。5000元以上的大、中型维修,由局办公室提出维修方案,呈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规,行车违章由本人自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