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齐惠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5-12-02 18:23

1. 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1日前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经使用后又销售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 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1日后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经使用后又销售的,如果其属于按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则销售时可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否则一率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 如果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 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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