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简易计税项目,先备案,然后备案表是不是也要贴在简易计税的凭证分录后面?
向阳开放
于2018-11-07 10:44 发布 507次浏览
- 送心意
颖子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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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备案资料留底备查
2018-11-07 10:49:29

不用了,同学。备案一次就行了
2019-06-18 09:28:07

你首先做的是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
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在拿着合同去税务局备案,该工程用简易计税
2018-08-21 16:21:11

施工企业小规模不用去备案,征收率是3%,也不用做简易征收。
2018-08-21 19:49:53

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办税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现就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二、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三、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1月26日
2019-08-27 22: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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