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耿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8-11-07 15:49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5.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即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 
  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过去的6%和4%一律调整为3%,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有三种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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