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bamboo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8-11-08 16:07
非金融企业可以借款给非金融企业借款 并收取利息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对于非金融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支出,还有关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得扣除的利息=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标准比例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中已经明确: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有关税法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风雨雷霆 追问
2018-11-08 16:23
bamboo老师 解答
2018-11-08 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