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maize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18-11-13 08:57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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