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耿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8-11-16 16: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 
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 
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 
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根据如上规定,贵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佣金属于来自境内的所得,应代扣 
缴个人所得税,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此外,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 
 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法规不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时,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不予征税的证明。”根据如上规定,贵企业向国外中介人支付佣金属于来自境内的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传图片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