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一般人企业 建筑施工可以采取简易计税吗?何为简易计税?
天天向上
于2018-11-16 16:51 发布 263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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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8-11-16 16:52
建筑业营改增最关注的26个热点问题:三、建筑业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答:不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五、没有开工许可证和备案合同,但工程实际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需提供什么材料佐证,才能认定为老项目?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六、建筑业纳税人不同的建筑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答:可以。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七、一个建筑工程总包已经满足老项目认定条件,实行简易征收,下游分包如何鉴定是否实行简易征收未予明确,现实情况是5月1日之后,很多老项目陆续与下游分包签订合同,但确属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此类分包单位可以按老项目实行简易计征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八、建筑业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进项税,但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要先认证再做进项税转出,还是不认证直接以含税价进成本呢?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相关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为避免用途发生转变时,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造成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建筑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应将专用发票认证但不进行抵扣,待转变用途时据以计算进项税额。
九、分包抵扣金额大于开票金额,是否不用预缴,直接回机构所在地开票,分包抵扣的资料税务局还需要审核吗?
答:分包抵扣金额大于开票金额的,当期不用预缴。纳税人应做好记录,待取得全部款项时再予以预缴。
十、建筑业简易计税备案,应在项目所在地备案还是在机构所在地备案?
答:机构所在地。
天天向上 追问
2018-11-16 16:56
耿老师 解答
2018-11-16 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