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暖暖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2018-11-19 11:39
一、范围
(一)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软件产品符合下述规定:
1、持由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2、持由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3、根据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研制开发项目、任务书或计划,研制开发、生产,并具备部级(含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证书,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4、购买软件产品的版权、使用许可权(指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或购销双方签定的软件使用许可转让合同、协议的软件产品)自行生产,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5、经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会同市国税局研究决定的经过本地化改造的进口软件产品。
——京国税[2000]187号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财税[2000]25号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维护费等费用,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也应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国税函[2004]553号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00]25号
(四)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财税[2005]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