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8-11-22 21:36

您好,那您的问题是什么呢?麻烦您详细描述一下,看看我能解答吗?谢谢。

上官 追问

2018-11-22 21:38

我们单位要和另一个单位合并,法人是同样的2个人,主要是想要建筑劳务的资质,想问选择什么样的合并方式合适

上官 追问

2018-11-22 21:39

还是有别的方法解决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8-11-22 21:42

您好,如果想要建筑劳务的资质,选择吸收合并比较好。也就是有资质的单位,把没有资质的单位合并进去,没有资质的单位注销处理。其他方法是,没有资质的单位,投资入股到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上官 追问

2018-11-22 21:44

关键是,想要没资质的单位留下,合并后,资质更改名头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8-11-22 21:57

您好,如果是想要没资质的单位留下,合并后资质更改单位名称,按以下文件规定操作吧。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406/t20140603_218053.html 
建市[2014]7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进一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简称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办理程序,方便服务企业,现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涉及资质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有关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等要求办理。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 
  7.企业跨省变更,即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二、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三、内资企业被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的,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变更后的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资质可不提交代表工程业绩材料。 
  四、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的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提交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更的,按照实收资本考核。 
  六、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5月28日

上传图片  
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那您的问题是什么呢?麻烦您详细描述一下,看看我能解答吗?谢谢。
2018-11-22 21:36:08
同学你好!2017年的话 只持股25% 不构成合并呀 只要2018.12.20 才构成合并 才是合并购买日的
2020-09-02 09:28:48
学员您好,长期股权投资的题目一般都只会考你开始购买别的公司股份时的初始计量,包括后续的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问题。但是合并报表一般会考你达到控制层面下的内部抵消分录问题(顺逆流交易)
2022-03-19 19:15:09
可以用数据透视表来做,但需要把红色表里的数据结构重新设计过;还有就是通过vba来,这个要相对负责一点
2020-02-03 15:02:35
您好,因为以下原因,所以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第七条规定,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第八条规定,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一)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四)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第九条规定,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   新准则在确定合并报表范围时,既重视数量标准(半数以上),包括直接拥有、间接拥有、直接加间接拥有;又强调质量标准(实质控制)。无论是量的标准还是质的标准,其实质都是“控制”。但这种双重标准的存在,产生了一个弊端,即在对间接控股和交叉控股的处理上,造成了一种混淆不清的局面,直接影响了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下面通过举例加以说明。   (一)多层控股   (二)交叉控股   笔者认为,在确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时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优先考虑加法原则,即实际拥有一个企业经营、财务决策及获益的权力,无须计算有效的持股比例,就可以直接将子公司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范围。对持股比例的计算,由于乘法原则得出的实际持股比例体现的是拥有子公司净资产的比例,比加法原则的结果更为科学合理,所以应该采用乘法原则编制合并报表,计算合并数额,即在确定合并范围时应运用加法原则,在编制合并报表确定持股比例时应运用乘法原则。   二、母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也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应当考虑如下主要因素:   1、母公司为融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   2、母公司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决策权。比如,母公司拥有单方面终止特殊目的主体的权力、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权力、对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否决权等。   3、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   4、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
2020-05-31 16:59:59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