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8-11-26 10:26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其中: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如果加工合同上未如实注明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额。 
 
  3.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委托方要补交税款。 
 
  委托方补交税款的依据是: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或销售量)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按下列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交: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难点提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算消费税的难点——材料成本的确定 
 
  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成本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但是包含采购材料的运输费(也不含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采购过程中的其他杂费和入库前整理挑选费用等。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提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销售的,需计算缴纳消费税,并可抵扣该消费品委托加工环节被代收的消费税。 
 
  如果将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时还应按新的消费品纳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税法规定,按当期生产领用量,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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