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耿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8-11-26 15:20

 观点一:  只征记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科目的出资额 
  不少人认为,印花税应税范围采用正列举的方式,不在列举范围内的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因此,合伙人出资额不通过“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就不需要缴纳资金账簿的印花税。某市地税局在2013年3月15日回答纳税人提问中,曾答复: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只要记入资金账簿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科目,就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缴不缴税取决于在哪个会计科目核算。 
 
  观点二: 
  合伙人出资额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也有不少人认为,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在工商登记时不作为注册资本,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能简单地将出资额等同于实收资本,而且会计核算上也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合伙人的出资额无须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以此为代表的是某省地税局,曾在《记载资金账簿印花税政策解读》明确予以答复。 
 
  《企业会计准则》一般是针对具有股权或股份性质公司的,其整个逻辑体系及其假设和前提与合伙企业存在一定的差异。目前,行业中通行的做法是将合伙人出资额计入“合伙人资本”科目,或者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计入“实收基金”科目,也有合伙制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笔者认为,观点一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同样的经济事项,因为会计上处理不同,出现缴与不缴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不尽合理。观点二有其合理的地方,如考虑到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不能简单地将出资额等同于实收资本。但是资金账簿印花税的征收并不以验资为要件,在会计核算上,合伙企业并没有专门的会计制度,或者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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