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5-12-07 09:3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税[2009]72号文件补充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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