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不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借款,在借款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目是( )。 A、工资薪金所得 B、劳务报酬所得 C、财产转让所得 D、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欣然
于2018-12-05 10:11 发布 2086次浏览
- 送心意
蒋飞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考试(83分),中级会计师
2018-12-05 10:1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知识扩展: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了1874年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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