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第三条,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将现金奖励的50%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免税所得”列。 2、《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举例:某科技人员获得现金奖励100万,有50万作为免税所得,那么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是100万的30%还是剩余50万的30%
岁月静好
于2018-12-06 09:42 发布 186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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