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晓海老师

职称会计中级职称

2015-12-08 15:43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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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2015-12-08 15:43:45
同学,您好,请稍等,正在为您解答
2023-02-16 17:32:09
你好,软件开发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如下内容: 1、根据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5、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2019-04-12 18:46:24
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可以参照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参照(财税〔2017〕34号)、《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2019-02-03 16:22:03
您好,税法所谓的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要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截止至发稿,还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国境内2011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并经过认定的软件企业。而认定软件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标准需参考该部门相关规定),例如上海就归口于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 2、40%以上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人数的20%以上。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当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6%以上,且研发费用的60%以上发生在境内。 4、该企业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需占企业收入总额的50%以上(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需占企业收入总额的40%以上),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6、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文件。 7、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在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软件企业就变成了俗称的“双软企业”,即具有经检测、登记的软件产品的软件生产企业。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新办的符合以上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这就是俗称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为您提供解答,祝学习愉快
2019-02-27 09: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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