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老江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8-12-17 20: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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