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马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9-01-05 07:1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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