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张老师--追梦
职称: 注册会计师
2019-01-05 14:32
您这句话本身是有毛病的。不单独设置预付账款科目,可以使用应付账款借方核算的。怎么您描述的还有“预收的货款”啊?这个是要用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贷方核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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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这句话本身是有毛病的。不单独设置预付账款科目,可以使用应付账款借方核算的。怎么您描述的还有“预收的货款”啊?这个是要用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贷方核算的。
2019-01-05 14:32:45

你好,预收账款应该在应付账款(而不是应收账款)科目核算,你这个是从哪里看到的?
2019-04-01 18:59:02

您好,在应付账款的借方、贷方都要核算,只是其期末的余额是贷方负数。
2016-10-12 11:04:07

您好!请您根据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进行财务核算,不明之处请您直接咨询主管财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根据《关于办理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应以专项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要求,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2017-06-24 10:53:41

C.“应收账款”科目贷方
2019-01-25 11: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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