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用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吗
许宝丽
于2019-01-08 12:19 发布 1407次浏览
- 送心意
小梅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
2019-01-08 12:21
你好 需要预缴。
不含税收入的千分之二
满意请给五星好评,祝你生活愉快!
相关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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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8 12:21:05
你好!是可以扣除预计数的
2019-01-16 13:23:42
@宋军鑫087: 谢谢!
2017-07-11 11:08:20
同学您好,学员您好,是的,对的还需要在建筑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2023-05-15 19:08:32
问:我公司是一家在北京的全国性国有企业,各大区设有分公司,分公司下设有业务部,业务部属于公司三级机构,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业务部不需要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但目前部分业务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强行要求预缴企业所得税,若不缴纳将按照抗税处理,其中有一个业务部已被迫缴纳了税款,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时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条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如你公司确属于上述规定中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则不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至于当地税务机关强行要求你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应就此问题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税务机关即使对你公司做出相关处理决定,也不能直接以抗税处理,需要下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同时,你公司也可以保留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2020-11-18 10: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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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宝丽 追问
2019-01-08 13:12
小梅老师 解答
2019-01-08 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