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9-01-16 10: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自2014年1月1日起,由于要求必须是单证齐、信息齐的出口业务才允许做退(免)税申报,那么如果某个月份生产企业没有退税申报的业务时,就会出现空挡。由于生产企业的退税需要比对增值税申报数据,如果在某些月份不向审核系统申报增值税数据的话,就会造成审核系统在接收审核以后月份的退税时出现增值税不符,造成无法进行退税审核。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起,要求对于那些没有退(免)税申报的月份,也要求进行“零申报”即只在退税申报系统中填写当月的增值税申报简表(增值税数据)生成汇总表申报给税局。这就是生产企业“零申报”的由来。 
 
  这次16号新政要求生产企业不再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的审核系统中不再要求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连续申报,对增值税信息由审核系统实时获取征管系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信息。 
 
  也就是说,审核系统升级后,不再需要由生产企业向审核系统传输增值税数据,而是直接改为由税务机关实时从征管系统中获取企业所申报的增值税数据。那么对于某月份没有退税申报业务时,也不需要必须通过“零申报”来补齐增值税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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