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三宝老师
职称: 高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1-17 09:29
国税中的“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不涉及该业务的,不需要申报该表,无需报告。涉及该业务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附件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的规定:“ 一、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附件1):
(一)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二)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三)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2014年9月1日起实行,不涉及该业务的,不需要申报该表,也不用点击申报,因为没有数据根本就申报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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