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份外经证在经营所在地核销后,还可以备案吗
甜美的白云
于2019-01-18 10:42 发布 842次浏览
- 送心意
暖暖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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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还可以备案如果是不同的工程项目
2019-01-18 10:43:30
你好!2边都要核销,先在工程所在地核销,然后来公司所在地核销。
2018-04-24 09:21:36
你好 必须要在施工地预缴税款 然后再办理外管证的核销
2020-07-09 12:03:22
您的问题老师解答(计算)中,请耐心等待
2020-06-19 18:35:25
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
2016-05-11 15: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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