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耿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9-01-18 14:54
作者:应用联盟网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04406331/answer/543703288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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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解读一、概述1、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2、收入准则的适用范围(1)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保险合同取得的保费收入等,不执行收入准则。(2)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等执行收入准则。(3)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进行会计处理。(4)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在确定处置时点以及计量处置损益时,执行收入准则。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收入确认和计量大致分为五步,即按照“五步法”模型进行处理: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一)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1、客户和合同的定义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例如隐含于商业惯例或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中等)。2、合同要件(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即合同需具备的要件包括:(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3、对商业实质的考虑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资产交换,无论何时,均不应确认收入。从事相同业务经营的企业之间,为了便于向客户或者潜在客户销售而进行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应确认收入。例如,两家石油公司之间相互交换石油,以便及时满足各自不同地点客户的需求。4、未满足标准的合同的会计处理对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例如,合同已完成或取消),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包括全部或部分对价),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题眼点睛1】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栋建筑物,合同价款为100万元。该建筑物的成本为6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开始日即取得了该建筑物的控制权。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支付了5%的保证金5万元,并就剩余95%的价款与甲公司签订了不附追索权的长期融资协议,如果乙公司违约,甲公司可重新拥有该建筑物,即使收回的建筑物不能涵盖所欠款项的总额,甲公司也不能向乙公司索取进一步的赔偿。乙公司计划在该建筑物内开设一家餐馆,并计划以该餐馆产生的收益偿还甲公司的欠款,除此之外并无其他的经济来源,乙公司也未对该笔欠款设定任何担保。在该建筑物所在的地区,餐饮行业面临激烈的竞争,但乙公司缺乏餐饮行业的经营经验。【解析】本例中,乙公司计划以该餐馆产生的收益偿还甲公司的欠款,除此之外并无其他的经济来源,乙公司也未对该笔欠款设定任何担保。如果乙公司违约,甲公司虽然可重新拥有该建筑物,但即使收回的建筑物不能涵盖所欠款项的总额,甲公司也不能向乙公司索取进一步的赔偿。因此,甲公司对乙公司还款的能力和意图存在疑虑,认为该合同不满足合同价款很可能收回的条件。甲公司应当将收到的5万元确认为一项负债。5、对合同的持续评估对于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上述收入确认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对于不满足上述收入确认条件的合同,企业应当在后续期间对其进行持续评估,以判断其能否满足这些条件。【题眼点睛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一项专利技术授权给乙公司使用,并按其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甲公司评估认为,该合同在合同开始日满足本节合同确认收入的五个条件。年度情况一在合同开始日后的第一年内,乙公司每季度向甲公司提供该专利技术的使用情况报告,并在约定的期间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二在合同开始日后的第二年内,乙公司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但是乙公司的财务状况下滑,融资能力下降,可用现金不足,因此,乙公司仅按合同支付了当年第一季度的特许权使用费,而后三个季度仅按名义金额付款。三在合同开始日后的第三年内,乙公司继续使用甲公司的专利技术,但是,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已经完全丧失了融资能力,且流失了大部分客户,因此,乙公司的付款能力进一步恶化,信用风险显著升高。【解析】年度分析一该合同在合同开始日满足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因此,甲公司在乙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的行为发生时,按照约定的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收入。二合同开始日后的第二年,由于乙公司的信用风险升高,甲公司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按照金融资产减值的要求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三合同开始日后的第三年,由于乙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信用风险显著升高,甲公司对该合同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这一条件不再满足,因此,甲公司不再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同时对现有应收款项是否发生减值继续进行评估。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一)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6、合同合并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7、合同变更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1)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独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2)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1)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新合同的交易价格应当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一是原合同交易价格中尚未确认为收入的部分(包括已从客户收取的金额);二是合同变更中客户已承诺的对价金额。【题眼点睛3】A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每周为客户的办公楼提供保洁服务,合同期限为三年,客户每年向A公司支付服务费10万元(假定该价格反映了合同开始日该项服务的单独售价)。在第二年末,合同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将第三年的服务费调整为8万元(假定该价格反映了合同变更日该项服务的单独售价),同时以20万元的价格将合同期限延长三年(假定该价格不反映合同变更日该三年服务的单独售价),即每年的服务费为6.67万元,于每年年初支付。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解析】在合同开始日,A公司认为其每周为客户提供的保洁服务是可明确区分的,但由于A公司向客户转让的是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的服务,因此将其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在合同开始的前两年,即合同变更之前,A公司每年确认收入10万元。在合同变更日,由于新增的三年保洁服务的价格不能反映该项服务在合同变更时的单独售价,因此,该合同变更不能作为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由于在剩余合同期间需提供的服务与已提供的服务是可明确区分的,A公司应当将该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中未履约的部分与合同变更合并为一份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该新合同的合同期限为四年,对价为28万元,即原合同下尚未确认收入的对价8万元与新增的三年服务相应的对价20万元之和,新合同中A公司每年确认的收入为7万元(28万元÷4年)。(3)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1)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变更日重新计算履约进度,并调整当期收入和相应成本等。【题眼点睛4】20×7年1月15日,乙建筑公司和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 10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在客户自有土地上建造一幢办公楼,预计合同总成本为700万元。假定该建造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并根据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截至20×7年末,乙公司累计已发生成本420万元,履约进度为60%(420万元÷700万元)。因此,乙公司在20×7年确认收入600万元(1 000万元×60%)。20×8年初,合同双方同意更改该办公楼屋顶的设计,合同价格和预计总成本因此而分别增加200万元和120万元。【解析】由于合同变更后拟提供的剩余服务与在合同变更日或之前已提供的服务不可明确区分(即合同仍为单项履约义务),因此,乙公司应当将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变更后的交易价格为1200万元(1000万元+200万元),乙公司重新估计的履约进度为51.2%[420万元÷(700万元+12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变更日(20×8年初)应额外确认收入14.4万元(51.2%× 1200万元-600万元)。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一)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6、合同合并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7、合同变更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1)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独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2)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1)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新合同的交易价格应当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一是原合同交易价格中尚未确认为收入的部分(包括已从客户收取的金额);二是合同变更中客户已承诺的对价金额。【题眼点睛3】A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每周为客户的办公楼提供保洁服务,合同期限为三年,客户每年向A公司支付服务费10万元(假定该价格反映了合同开始日该项服务的单独售价)。在第二年末,合同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将第三年的服务费调整为8万元(假定该价格反映了合同变更日该项服务的单独售价),同时以20万元的价格将合同期限延长三年(假定该价格不反映合同变更日该三年服务的单独售价),即每年的服务费为6.67万元,于每年年初支付。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解析】在合同开始日,A公司认为其每周为客户提供的保洁服务是可明确区分的,但由于A公司向客户转让的是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的服务,因此将其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在合同开始的前两年,即合同变更之前,A公司每年确认收入10万元。在合同变更日,由于新增的三年保洁服务的价格不能反映该项服务在合同变更时的单独售价,因此,该合同变更不能作为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由于在剩余合同期间需提供的服务与已提供的服务是可明确区分的,A公司应当将该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中未履约的部分与合同变更合并为一份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该新合同的合同期限为四年,对价为28万元,即原合同下尚未确认收入的对价8万元与新增的三年服务相应的对价20万元之和,新合同中A公司每年确认的收入为7万元(28万元÷4年)。(3)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1)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变更日重新计算履约进度,并调整当期收入和相应成本等。【题眼点睛4】20×7年1月15日,乙建筑公司和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 10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在客户自有土地上建造一幢办公楼,预计合同总成本为700万元。假定该建造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并根据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截至20×7年末,乙公司累计已发生成本420万元,履约进度为60%(420万元÷700万元)。因此,乙公司在20×7年确认收入600万元(1 000万元×60%)。20×8年初,合同双方同意更改该办公楼屋顶的设计,合同价格和预计总成本因此而分别增加200万元和120万元。【解析】由于合同变更后拟提供的剩余服务与在合同变更日或之前已提供的服务不可明确区分(即合同仍为单项履约义务),因此,乙公司应当将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变更后的交易价格为1200万元(1000万元+200万元),乙公司重新估计的履约进度为51.2%[420万元÷(700万元+12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变更日(20×8年初)应额外确认收入14.4万元(51.2%× 1200万元-600万元)。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1.履约义务的定义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2.履约义务的内容(1)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2)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3.识别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4.根据合同内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企业确定了商品本身能够明确区分后,还应当在合同层面继续评估转让该商品或提供该服务(以下简称转让该商品)的承诺是否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彼此之间可明确区分。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不可明确区分:(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进行整合,形成合同约定的某个或某些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题眼点睛5】甲公司为乙公司建造写字楼的合同中,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的砖头、水泥、人工等都能够使客户获益。但是,在该合同下,甲公司对乙公司承诺的是为其建造一栋写字楼,而并非提供这些砖头、水泥和人工等,甲公司需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这些商品或服务进行整合,以形成合同约定的一项组合产出(即写字楼)转让给乙公司。因此,在该合同中,砖头、水泥和人工等商品或服务彼此之间不能单独区分。(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题眼点睛6】甲公司承诺向A公司提供其开发的一款现有软件,并提供安装服务,虽然该软件无需更新或技术支持也可直接使用,但是企业在安装过程中需要在该软件现有基础上对其进行定制化的重大修改,以使其能够与A公司现有的信息系统相兼容。此时,转让软件的承诺与提供定制化重大修改的承诺在合同层面是不可明确区分的。(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也就是说,合同中承诺的每一单项商品均受到合同中其他商品的重大影响。【题眼点睛7】甲公司承诺为乙公司设计一种新产品并负责生产10个样品,甲公司在生产和测试样品的过程中需要对产品的设计进行不断的修正,导致已生产的样品均可能需要进行不同程度的返工。此时,甲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和生产样品的服务是不断交替反复进行的,二者高度关联,因此,在合同层面是不可明确区分的。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三)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例如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合同标价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等确定交易价格。确定交易价格时,需要考虑可变对价、非现金对价、重大融资成分、应付客户对价等情况。1.可变对价(1)识别可变对价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而收取不同对价金额的合同,也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企业在判断合同中是否存在可变对价时,不仅应当考虑合同条款的约定,还应当考虑下列情况:一是根据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者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会接受低于合同约定的对价金额,即企业会以折扣、返利等形式提供价格折让;二是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企业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即意图向客户提供价格折让。(2)可变对价最佳估计数的确定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①期望值是按照各种可能发生的对价金额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的金额。如果企业拥有大量具有类似特征的合同,并估计可能产生多个结果时,通常按照期望值估计可变对价金额。②最可能发生金额是一系列可能发生的对价金额中最可能发生的单一金额,即合同最可能产生的单一结果。当合同仅有两个可能结果时,通常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估计可变对价金额。【题眼点睛8】甲公司与客户订立一项建造定制资产的合同,该转让资产的承诺是一项在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客户已承诺的对价为250万元,但视资产完工的时间,该金额有可能会减少或增加。具体而言,若资产于2017年3月31日仍未完工,则每推迟一天完成,已承诺的对价将减少1万元,若资产在2017年3月31日前完工,则每提前一天完成,已承诺的对价将增加1万元。此外,在资产完工后,将由第三方评估师对资产实施检查并给予评级,如果资产达到特定评级,甲公司有权获得奖励款15万元。【解析】甲公司对其预期有权获取的可变对价的每一项要素单独进行估计:①甲公司决定采用期望值法来估计与日计的罚金或奖励相关的可变对价,即在已承诺的250万元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每日1万元。②甲公司决定采用最可能发生的金额来估计与奖励款相关的可变对价。这是因为只存在两种可能发生的结果,即15万元或0。(3)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企业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金额之后,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还应该满足限制条件,即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极可能”发生的概率应远高于“很可能(即,可能性超过50%)”,但不要求达到”基本确定(即,可能性超过95%)”(4)可变对价的重估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包括重新评估将估计的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是否受到限制,以如实反映报告期末存在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情祝变化。【题眼点睛9】20×8年10月1日,甲公司签订合同,为一只股票型基金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3年。甲公司所能获得的报酬包括两部分:一是每季度按照季度末该基金净值的1%收取管理费,该管理费不会因基金净值的后续变化而调整或被要求退回;二是该基金在三年内的累计回报如果超过10%,则乙公司可以获得超额回报部分的20%作为业绩奖励。在20×8年12月31日,该基金的净值为5亿元。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解析】甲公司在该项合同中收取的管理费和业绩奖励均为可变对价,其金额极易受到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这是在甲公司影响范围之外的,虽然甲公司过往有类似合同的经验,但是该经验在确定未来市场表现方面并不具有预测价值。因此,在合同开始日,甲公司无法对其能够收取的管理费和业绩奖励进行估计,不满足累计已确认的收入金额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条件。20×8年12月31日,甲公司重新估计该合同的交易价格时,影响该季度管理费收入金额的不确定性已经消除,甲公司确认管理费收入500万元(5亿元×1%)。甲公司未确认业绩奖励收入,这是因为,该业绩奖励仍然会受到基金未来累计回报的影响,有关将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条件仍然没有得到满足。甲公司应当在后续的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估计业绩奖励是否满足上述条件,以确定其收入金额。2.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1)识别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当合同各方以在合同中(或者以隐含的方式)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客户或企业就该交易提供了重大融资利益时,合同中即包含了重大融资成分。在评估合同中是否存在融资成分以及该融资成分对于该合同而言是否重大时,企业应当考虑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情况,包括:①已承诺的对价金额与已承诺商品的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②下列两项的共同影响:一是企业将承诺的商品转让给客户与客户支付相关款项之间的预计时间间隔,二是相关市场的现行利率。表明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未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情形有:①客户就商品支付了预付款,且可以自行决定这些商品的转让时间;②客户承诺支付的对价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可变的,该对价金额或付款时间取决于某一未来事项是否发生,且该事项实质上不受客户或企业控制;③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与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是由于向客户或企业提供融资利益以外的其他原因所导致的,且这一差额与产生该差额的原因是相称的。【题眼点睛10】甲公司订立一项建造一幢建筑物的合同,该合同规定了在三年合同期内对甲公司履约的预定里程碑付款。履约义务在一段时间内履行,且预定的里程碑付款与主体预计的履约相一致。合同规定,客户在整个合同期间内保留(即不予支付)每一里程碑付款的特定比例,并仅当建筑物建造完成后才支付给甲公司。【解析】甲公司认为该合同并未包含重大融资成分,里程碑付款与主体的履约进度相一致,且合同规定保留的每一里程碑付款的特定比例旨在为客户提供保护,以免承建商不能充分完成其合同义务。【题眼点睛11】甲公司是一家技术产品制造商。甲公司与客户订立一项合同,约定甲公司在提供技术产品的同时,提供为期三年的全球电话技术支持及维修服务。客户在购买产品的同时购买该支持服务。该服务的额外对价为300万元,选择购买该服务的客户必须预先支付相关款项(即不可以选择每月分期付款)。甲公司收取一次性预付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地提高利润。特别是,如果客户可以每月分期付款,其续约的可能性将降低,且后续年度继续使用该支持服务的客户将减少,进而客户群的多样性会降低。同时,甲公司将发生更高的管理成本,包括续约管理成本和每月收取服务费而耗费的成本。【解析】甲公司制定该付款条款的主要原因并非为甲公司提供融资,就该服务收取一次性预付款是因为其他付款条款将影响该服务所承担的风险,并且可能使得甲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具有经济效益。因此,本例中,甲公司的该合同不存在重大融资成分。(2)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的会计处理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3)简化实务操作办法为简化实务操作,如果在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企业应当对类似情形下的类似合同一致地应用这一简化处理方法。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三)确定交易价格3、非现金对价(1)非现金对价的计量非现金对价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客户提供的广告服务等。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2)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变动的计量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可能会因对价的形式而发生变动(例如,企业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是股票,股票本身的价格会发生变动),也可能会因为其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与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条件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而发生变动的,该变动金额不应计入交易价格。【题眼点睛12】甲公司与客户订立一项合同,约定在一年内每周向客户提供服务。合同于2017年1月1日签订且相关的工作立即开始。甲公司提供的服务属于实质上相同并且按相同模式转让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的服务,是一项单一履约义务,在一段时间内向客户转让并基于时间计量其履约义务。作为服务对价,客户承诺就每周的服务提供其100股普通股(即针对该合同共提供5200股股票)。合同条款规定,股票必须在每周服务成功完成时交付。【解析】甲公司以每周服务完成时取得的100股股票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应确认的收入金额,并未在收入中反映已收或应收股票公允价值的任何后续变动。4、应付客户对价企业存在应付客户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在将应付客户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处理时,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题眼点睛13】甲公司是消费品制造企业。甲公司订立一项向一家全球大型连锁零售店客户销售商品的一年期合同。客户承诺在年内将分批次购买总价值为150万元的产品。合同同时约定,甲公司须在合同开始时向客户支付15万元的不可返还款项。该笔款项旨在就客户需更改货架以使其适合放置甲公司的产品而向客户作出补偿。甲公司在本年度第一个月向客户转让商品,开票金额为不含税20万元。【解析】甲公司向客户支付的该笔款项并非旨在取得客户向其转让的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这是因为甲公司并未取得对客户货架任何相关权利的控制。该笔款项的支付应作为交易价格的抵减。甲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时,应将每一商品的交易价格抵减10%,因此,在甲公司向客户转让商品的第一个月,应确认的收入金额为18万元(发票金额为20万元,减去应付客户对价2万元)。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四)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1.分摊方法当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时,为了使企业分摊至每一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能够反映其因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相关商品(或提供已承诺的相关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题眼点睛14】20×7年3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项商品,A商品的单独售价为6000元,B商品的单独售价为24000元,合同价款为25000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个月之后交付,只有当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25000元的合同对价。假定A商品和B商品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值税,且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解析】分摊至A商品的合同价款为5000元[(6000÷(6000+24000)×25000];分摊至B商品的合同价款为20000元[(24000÷(6000+24000)×25000]。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1)交付A商品时:借:合同资产 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2)交付B商品时:借:应收账款 25000 贷:合同资产 5000 主营业务收入 20000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区别合同资产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应收款项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即企业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而合同资产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该权利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例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约义务)才能收取相应的合同对价应收款项企业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该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2.估计单独售价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企业应当最大限度地采用可观察的输入值,并对类似的情况采用一致的估计方法。方法概念市场调整法企业根据某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市场售价,考虑本企业的成本和毛利等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成本加成法企业很据某商品的预计成本加上其合理毛利后的价格,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余值法企业根据合同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后的余值,确定某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企业在商品近期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或者因未定价且未曾单独销售而使售价无法可靠确定时,可采用余值法估计其单独售价3.分摊合同折扣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将合同折扣全部分摊至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1)企业经常将该合同中的各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单独销售或者以组合的方式单独销售;(2)企业也经常将其中部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以组合的方式按折扣价格单独销售;(3)上述第(2)项中的折扣与该合同中的折扣基本相同,且针对每一组合中的商品的分析为将该合同的全部折扣归属于某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提供了可观察的证据。【题眼点睛15】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C三种产品,合同总价款为120万元,这三种产品构成3个单项履约义务。企业经常单独出售A产品,其可直接观察的单独售价为50万元;B产品和C产品的单独售价不可直接观察,企业采用市场调整法估计B产品的单独售价为25万元,采用成本加成法估计C产品的单独售价为75万元。甲公司经常以50万元的价格单独销售A产品,并且经常将B产品和C产品组合在一起以70万元的价格销售。假定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解析】这三种产品的单独售价合计为150万元,而该合同的价格为120万元,因此该合同的折扣为30万元。由于甲公司经常将B产品和C产品组合在一起以70万元的价格销售,该价格与其单独售价的差额为30万元,与该合同的折扣一致,而A产品单独销售的价格与其单独售价一致,证明该合同的折扣仅应归属于B产品和C产品。因此,在该合同下,分摊至A产品的交易价格为50万元,分摊至B产品和C产品的交易价格合计为70万元,甲公司应进一步按照B产品和C产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该价格在二者之间进行分摊。因此,各产品分摊的交易价格分别为:A产品为50万元;B产品为17.5万元[25÷(25+75)×70]或[70÷(25+75)×25];C产品为52.5万元[75÷(25+75)×70]或[70÷(25+75)×75]。4.分摊可变对价合同中包含可变对价的,该可变对价可能与整个合同相关,也可能仅与合同中的某一特定组成部分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将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全部分摊至与之相关的某项履约义务,或者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某项商品:(1)可变对价的条款专门针对企业为履行该项履约义务或转让该项可明确区分商品所作的努力(或者是履行该项履约义务或转让该项可明确区分商品所导致的特定结果);(2)企业在考虑了合同中的全部履约义务及支付条款后,将合同对价中的可变金额全部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或该项可明确区分商品符合分摊交易价格的目标。【题眼点睛1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其拥有的两项专利技术X和Y授权给乙公司使用。假定两项授权均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且都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合同约定,授权使用X的价格为80万元,授权使用Y的价格为乙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所生产的产品销售额的3%。X和Y的单独售价分别为80万元和100万元。甲公司估计其就授权使用Y而有权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为100万元。假定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解析】该合同中包含固定对价和可变对价,其中,授权使用X的价格为固定对价,且与其单独售价一致,授权使用Y的价格为乙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所生产的产品销售额的3%,属于可变对价,该可变对价全部与授权使用Y能够取的对价有关,且甲公司估计基于实际销售情况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接近Y的单独售价。因此,甲公司将可变对价部分的特许权使用费金额全部由Y承担符合交易价格的分摊目标。5.交易价格的后续变动交易价格发生后续变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在合同开始日所采用的基础将该后续变动金额分摊至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合同变更之后发生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1)合同变更属于合同变更第(1)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判断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哪一项合同相关,并按照分摊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2)合同变更属于合同变更第(2)规定情形,且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合同变更前已承诺可变对价相关的,企业应当首先将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原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单独售价为基础进行分摊,然后再将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新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基础进行二次分摊。(3)合同变更之后发生除上述第(1)和(2)种情形以外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企业应当将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的履约义务。【题眼点睛17】20×8年9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产品和B产品。A产品和B产品均为可明确区分商品,其单独售价相同,且均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合同约定,A产品和B产品分别于20×8年11月1日和20×9年3月31日交付给乙公司。合同约定的对价包括1000元的固定对价和估计金额为200元的可变对价。假定甲公司将200元的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满足将可变对价金额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条件。因此,该合同的交易价格为1200元。假定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20×8年12月1日,双方对合同范围进行了变更,乙公司向甲公司额外采购C产品,合同价格增加300元,C产品与A、B两种产品可明确区分,但该增加的价格不反映C产品的单独售价。C产品的单独售价与A产品和B产品相同。C产品将于20×9年6月30日交付给乙公司。20×8年12月31日,企业预计有权收取的可变对价的估计金额由200元变更为240元;该金额符合计入交易价格的条件。因此,合同的交易价格增加了40元,且甲公司认为该增加额与合同变更前已承诺的可变对价相关。假定上述三种产品的控制权均随产品交付而转移给乙公司。【解析】在合同开始日,该合同包含两个单项履约义务,甲公司应当将估计的交易价格分摊至这两项履约义务。由于两种产品的单独售价相同,且可变对价不符合分摊至其中一项履约义务的条件,因此,甲公司将交易价格1200元平均分摊至A产品和B产品,即A产品和B产品各自分摊的交易价格均为600元。20×8年11月1日,当A产品交付给客户时,甲公司相应确认收入600元。20×8年12月1日,双方进行了合同变更。该合同变更属于合同变更的第(2)种情形,因此该合同变更应当作为原合同终止,并将原合同的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在该新合同下,合同的交易价格为900元(600元+300元),由于B产品和C产品的单独售价相同,分摊至B产品和C产品的交易价格的金额均为450元。20×8年12月31日,甲公司重新估计可变对价,增加了交易价格40元。由于该增加额与合同变更前已承诺的可变对价相关,因此应首先将该增加额分摊给A产品和B产品,之后再将分摊给B产品的部分在B产品和C产品形成的新合同中进行二次分摊。由于A、B和C产品的单独售价相同,在将40元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分摊至A产品和B产品时,各自分摊的金额为20元。由于甲公司已经转让了A产品,在交易价格发生变动的当期即应将分摊至A产品的20元确认为收入。之后,甲公司将分摊至B产品的20元平均分摊至B产品和C产品,即各自分摊的金额为10元,经过上述分摊后,B产品和C产品的交易价格金额均为460元(450元+10元)。因此,甲公司分别在B产品和C产品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460元。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五)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首先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选取恰当的方法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综合分析控制权转移的迹象,判断其转移时点。1.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相关收入应当在该履约义务履行的期间内确认:(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企业在进行判断时,可以假定在企业履约的过程中更换为其他企业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如果该继续履行合同的企业实质上无需重新执行企业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则表明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的经济利益。【题眼点睛18】企业承诺将客户的一批货物从A市运送到B市,假定该批货物在途经C市时,由另外一家运输公司接替企业继续提供该运输服务,由于A市到C市之间的运输服务是无需重新执行的,因此,表明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企业提供的运输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创建的商品包括在产品、在建工程、尚未完成的研发项目、正在进行的服务等,如果客户在企业创建该商品的过程中就能够控制这些商品,应当认为企业提供该商品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题眼点睛19】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在客户拥有的土地上按照客户的设计要求为其建造厂房。在建造过程中客户有权修改厂房设计,并与企业重新协商设计变更后的合同价款。客户每月末按当月工程进度向企业支付工程款。如果客户终止合同,已完成建造部分的厂房归客户所有。【解析】企业为客户建造厂房,该厂房位于客户的土地上,客户终止合同时,已建造的厂房归客户所有。这些均表明客户在该厂房建造的过程中就能够控制该在建的厂房。因此,企业提供的该建造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提供该服务的期间内确认收入。(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①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在判断商品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时,企业既应当考虑合同限制,也应当考虑实际可行性限制,但无需考虑合同被终止的可能性。②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强调的是,合同终止必须是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即由于企业未按照合同承诺履约之外的其他原因)而非企业自身的原因所致,在整个合同期间内的任一时点,企业均应当拥有此项权利。【题眼点睛20】甲公司是一家造船企业,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船舶建造合同,按照乙公司的具体要求设计和建造船舶。甲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内完成该船舶的建造,乙公司无法控制在建过程中的船舶。甲公司如果想把该船舶出售给其他客户,需要发生重大的改造成本。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单方面解约,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且建造中的船舶归甲公司所有。假定该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即设计和建造船舶。【解析】船舶是接照乙公司的具体要求进行设计和建造的,甲公司需要发生重大的改造成本将该船舶改造之后才能将其出售给其他客户,因此,该船舶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然而,如果乙公司单方面解约,仅需向甲公司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表明甲公司无法在整个合同期间内都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因此,甲公司为乙公司设计和建造船舶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题眼点睛21】甲公司与客户订立一项提供咨询服务的合同,服务的结果为甲公司向客户提供的专业意见。该专业意见与该客户的特有的事实和情况相关。如果客户基于并非甲公司未能按承诺履约之外的其它原因终止该咨询合同,合同要求客户按甲公司已发生的成本加上15%的毛利对甲公司作出补偿。该15%的毛利率近似于甲公司从类似合同赚取的毛利率。【解析】①如果甲公司未能履行其义务且客户聘请另一家咨询公司提供意见,则另一家咨询公司将需要在实质上重新执行甲公司迄今为止已完成的工作。专业意见的性质使得客户只有在收到专业意见后才能取得甲公司履约所提供的利益。因此,本例不满足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情形(1)。②专业意见与客户的特定事实和情况相关,因此,甲公司轻易地将该成果用于另一客户的能力受到实际限制,即甲公司所形成的专业意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此外,甲公司具有就迄今为止已完成的履约部分获得按已发生成本加上合理毛利率的付款的可执行权利。因此,本例满足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情形(3)。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2.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方法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并且在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当扣除那些控制权尚未转移客户的商品和服务。方法内容特殊情况产出法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主要包括按照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评估已实现的结果、已达到的里程碑、时间进度、已完工或交付的产品等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当产出法所需要的信息可能无法直接通过观察获得,或者为获得这些信息需要花费很高的成本时,可采用投入法【题眼点睛22】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为该客户拥有的一条铁路更换100根铁轨,合同价格为10万元(不含税价)。截止20×7年12月31日,甲公司共更换铁轨60根,剩余部分预计在20×8年3月31日之前完成。该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且该履约义务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假定不考虑其他情况。【解析】甲公司提供的更换铁轨的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确定履约进度。因此,截至20×7年12月31日,该合同的履约进度为60%(60÷100),甲公司应确认的收入为6万元(10万元×60%)。方法内容特殊情况投入法根据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主要包括已投入的材料数量、花费的人工工时或机器工时、发生的成本和时间进度等投入指标确定履约进度需要对履约进度进行调整的情况包括:①已发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②已发生的成本与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不成比例。当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就能够预期将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企业在采用成本法时不应包括该商品的成本,而是应当按照其成本金额确认收入:一是该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二是客户先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之后才接受与之相关的服务;三是该商品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重较大;四是企业自第三方采购该商品,且未深入参与其设计和制造,对于包含该商品的履约义务而言,企业是主要责任人。【题眼点睛23】20×8年10月,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装修一栋办公楼并安装一部电梯,合同总金额为100万元。甲公司预计的合同总成本为80万元,其中包括电梯的采购成本30万元。20×8年12月,甲公司将电梯运达施工现场并经过客户验收,客户已取得对电梯的控制权,但是根据装修进度,预计到20×9年2月才会安装该电梯。截至20×8年12月,甲公司累计发生成本40万元,其中包括支付给电梯供应商的采购成本30万元以及因采购电梯发生的运输和人工等相关成本10万元。假定该装修服务(包括安装电梯)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是主要责任人,但不参与电梯的设计和制造;甲公司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上金额均不含增值税。【解析】截至20×8年12月,甲公司发生成本40万元(包括电梯采购成本30万元以及因采购电梯发生的运输和人工等相关成本10万元),甲公司认为其已发生的成本和履约进度不成比例,因此需要对履约进度计算作出调整,将电梯的采购成本排除在已发生成本和预计总成本之外,在该合同中,该电梯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成本相对于预计总成本而言是重大的,甲公司是主要负责人。但是未参与该电梯的设计和制造,客户先取得了电梯的控制权,随后才接受与之相关的安装服务。因此,甲公司在客户取得该电梯控制权时,按照电梯采购成本的金额确认转让电梯产生的收入。20×8年12月,该合同的履约进度的计算:履约进度=[(40-30)÷(80-30)]×100%=20%;应确认的收入=(100-30)×20%+30=44(万元);应结转的成本=(80-30)×20%+30=40(万元)。3.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如果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的收款权利,则可能表明客户已经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客户如果取得了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则可能表明其已经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或者能够阻止其他企业获得这些经济利益。如果企业仅仅是为了确保到期收回货款而保留商品的法定所有权,那么企业所保留的这项权利通常不会对客户取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构成障碍。(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客户如果已经实物占有商品,则可能表明其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其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或者使其他企业无法获得这些利益。①客户占有了某项商品的实物并不意味着其就一定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反之亦然。例如,采用交付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安排。②“售后代管商品”安排。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表明客户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a.该安排必须具有商业实质,例如该安排是应客户的要求而订立的;b.属于客户的商品必须能够单独识别,例如将属于客户的商品单独存放在指定地点;c.该商品可以随时交付给客户;d.企业不能自行使用该商品或将该商品提供给其他客户。【题眼点睛24】20×8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台设备和专用零部件。该设备和零部件的制造期为2年。甲公司在完成设备和零部件的生产之后,能够证明其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假定企业向客户转让设备和零部件为两个单项履约义务,且都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20×9年12月31日,乙公司支付了该设备和零部件的合同价款,并对其进行了验收。乙公司运走了设备,但是考虑到其自身的仓储能力有限,且其工厂紧邻甲公司的仓库,因此要求将零部件存放于甲公司的仓库中,并且要求甲公司接照其指令随时安排发货。乙公司已拥有零部件的法定所有权,且这些零部件可明确识别为属于乙公司的物品。甲公司在其仓库内的单独区域内存放这些零部件,并且应乙公司的要求可随时发货,甲公司不能使用这些零部件,也不能将其提供给其他客户使用。【解析】20×9年12月31日,该设备的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对于零部件而言,甲公司已经收取合同价款,但是应乙公司的要求尚未发货,乙公司已拥有零部件的法定所有权并且对其进行了验收,虽然这些零部件实物尚由甲公司持有,但是其满足在“售后代管商品”的安排下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的条件,这些零部件的控制权也已经转移给了乙公司。因此,甲公司应当确认销售设备和零部件的相关收入。除销售设备和零部件之外,甲公司还为乙公司提供了仓储保管服务,该服务与设备和零部件可明确区分,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甲公司需要将部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项服务,并在提供该项服务的期间确认收入。【题眼点睛25】A公司生产并销售笔记本电脑。20×7年,A公司与零售商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其销售1万台电脑。由于B公司的仓储能力有限,无法在20×7年底之前接收该批电脑,双方约定A公司在20×8年按照B公司的指令按时发货,并将电脑运送至B公司指定的地点。20×7车12月31日,A公司共有上述电脑库存1.2万台,其中包括1万台将要销售给B公司的电脑,然而,这1万台电脑和其余2000台电脑一起存放并统一管理,并且彼此之间可以互相替换。【解析】尽管是由于B公司没有足够的仓储空间才要求A公司暂不发货,并按照其指定的时间发货,但是由于这1万台电脑与A公司的其他产品可以互相替换,且未单独存放保管,A公司在向B公司交付这些电脑之前,能够将其提供其他客户或者自行使用。因此,这1万台电脑在20×7年12月31日不满足“售后代管商品”安排下确认收入的条件。(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①企业在在判断是否已经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应当考虑客户是否已接受该商品,特别是客户的验收是否仅仅是一个形式。如果企业能够客观地确定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那么客户验收可能只是一个形式,并不会影响企业判断客户取得该商品控制权的时点。②实务中,定制化程度越高的商品,可能越难证明客户验收仅仅是一个形式。③如果企业将商品发送给客户供其试用或者测评,且客户并未承诺在试用期结束前支付任何对价,则在客户接受该商品或者在试用期结束之前,该商品的控制权并未转移给客户。
张张 追问
2019-01-18 14:57
耿老师 解答
2019-01-18 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