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三宝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1-19 15:5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 
一、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0号)第二条以及《国管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9条、第二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发生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及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及在中国发生的语言培训费以及子女教育费按上述规定严格执行,到目前为止除上述规定外没有其他法规对此有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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