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玲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9-01-21 17:09
你好 符合规定的可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 ) 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 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 。
4.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 自来水。
6.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根据以上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混凝土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混凝土,且是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2.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商品混凝土必须是自产的。
3.选择简易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选择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期间,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