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9-02-13 09:29
中国足球俱乐部企业处理规定
中国足球协会乙级俱乐部参照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足球协会乙级俱乐部(以下简称“中乙俱乐部”)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俱乐部公司,在未统一制定足球俱乐部会计制度的情况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对中乙俱乐部会计报告的各项要求,是中乙俱乐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最低标准。
第三条 中乙俱乐部年度会计报告,必须经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条 凡参加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以下简称“中乙联赛”)或申请参加中乙联赛的俱乐部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运动员技术资产
第五条 职业足球运动员是足球技术的载体,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球员技术”,并以运动员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第六条 取得球员技术的成本确定:
一、由本俱乐部自己培养并与本俱乐部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运动员。因其成本已列入当期损益,故不再核算,仅记载于球员技术台帐。
二、转入球员,以实际支付的转会费入账。
三、换入球员,依照有关非货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四、债务重组、投资者投入、接收捐赠取得的球员,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五、球员技术全部摊销后,不再核算,仅记载于球员技术台帐。
第七条 球员技术资产的处置:
一、运动员永久转出:运动员转会到其它俱乐部,按无形资产销售核算。
二、运动员临时转出:运动员租借到其它俱乐部,依照租金收入核算。
三、运动员换出:依照有关非货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四、运动员提前退役:以其所余净值计入当期损益。
五、运动员退役:作为无形资产退出俱乐部核算。
六、债务重组、对外投资、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球员技术资产摊销期限的计算。
以运动员30周岁退役为计算基础,以30减运动员实际年龄数之差,确定该运动员技术资产的摊销年限。30周岁以上的运动员技术资产,及签订的工作合同跨越30周岁的运动员技术资产,以工作合同年限为准进行摊销。
第三章 俱乐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中乙俱乐部必须在每年注册期限内,向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乙联赛委员会”)提供俱乐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依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中乙俱乐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并依照《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及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其中:
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包括该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内容,至少应反映两个年度的比较数据。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符合该制度规定,内容真实完整,说明清晰,便于理解。
三、中乙联赛委员会在俱乐部未将财务会计报告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对其内容保密。
第十一条 俱乐部向中乙联赛委员会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由俱乐部加盖公章,由俱乐部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主管会计工作的俱乐部负责人、总经理、俱乐部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如俱乐部设置总会计师,则总会计师也应签名盖章。
第一节 会计报表
第十二条 依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中乙俱乐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会企01表);
二、利润表(会企02表)、利润分配表(会企02表附表1)。
第十三条 俱乐部拥有实质控制权的各种经营公司、广告公司、基地、足球学校等,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二节 会计报表附注
第十四条 依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中乙联赛的要求,中乙俱乐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包括下列内容:
一、俱乐部基本情况说明
(一)俱乐部全名称、设立日期、登记部门、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
(二)注册资金、股东、各股东出资额、各股东所占俱乐部资产比例;
(三)经营范围。
二、会计政策说明
(一)重要会计政策;
(二)重要会计政策变更说明。
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说明
(一)俱乐部与股东之间,俱乐部与股东控制的其它企业之间,俱乐部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及与他们关系密切的家属控制的企业之间,均属关联方关系。
(二)俱乐部与关联方之间无论是否存在交易,均应说明这些企业类型、名称、法人代表、 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
(三)俱乐部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交易时,应说明关联方关系性质、交易类型、交易金额(或相 应比例)、未结算项目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无金额或象征性金额)、价格高于或低于一般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四)股东或其它关联方冠名俱乐部或球队、在球队比赛服或赛场做广告、使用俱乐部品牌进行宣传或促销、介入俱乐部球员转会交易、为俱乐部代支代收转会费、为俱乐部向教练员及运动员等代发工资奖金、为教练员及运动员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等,或类似 的行为均属关联方交易,须依规定说明。
四、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说明
五、资产负债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一)货币资金明细
按现金、银行存款、其它货币资金项目及相应年末余额列项。
(二)应收款项
主要债务人、金额、原因。
(三)投资
1、短期投资按投资项目、初期余额、本期增加数、本期减少数、期末余额列项;
2、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初期余额、本期增加数、本期减少数、期末余额列项;
3、 长期股票投资按被投资单位、股份类别、股票数量、占被投资单位股权比例、初始投资成本列项;
4、长期债券投资按债券种类、面值、年利率、初始投资成本、到期日、本期利息、累计应收或已收利息列项。
(四)无形资产
其中球员技术资产的期末余额(不含虽经评估但未经交易的球员技术资产)。
(五)其它资产
主要项目、金额。
(六)其它应付款
主要债权人、金额、原因。
(七)长期借款
主要债权人、金额、原因。
六、利润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一)主营业务收入
至少应提供下列明细科目的资料:
1、门票收入
①联赛门票收入
②其它比赛门票收入
2、广告收入
①冠名广告收入
俱乐部冠名收入(仅限工商登记的正式名称)
球队冠名收入
②比赛服装广告收入
胸前广告收入
背后广告收入
其它部位广告收入
③赛场广告收入
联赛赛场广告收入
其它比赛赛场广告收入
④其它广告收入
3、电视转播收入
4、比赛出场费或奖金收入
5、商品销售收入
6、服务收入
7、赞助收入
8、其它收入
(二)主营业务成本
至少应提供下列明细科目的资料:
1、比赛成本(注:一线队参加的联赛、商业比赛、其它比赛)
①主场比赛组织费
场租费、安保费、其它费用
②客场比赛费用
差旅费
其它费用
2、一线队费用
①球队工资(含各种津贴等)
中国球员(含个人收入所得税)
中国教练员(含个人收入所得税)
外籍教练员(含个人收入所得税)
②球队奖金(含比赛奖金、出场费等)
中国球员(含个人收入所得税)
中国教练员(含个人收入所得税)
外籍教练员(含个人收入所得税)
③外出训练费用
按照外出训练次数及相应的支出列项
④常驻地食宿
⑤服装、器材(含赞助地服装、器材折算)
3、梯队费用
①工资(含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工资、奖金、津贴等)
②其它(食宿、差旅、服装器材等)
4、其它成本
(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按照税项、税率、应缴税额、实缴税额列项。
(四)其它业务利润
该项利润达到50万元人民币时,按照主要利润项目列项。
(五)营业费用
向会员协会上缴主场比赛门票提成。
(六)管理费用至少应提供下列明细科目的资料:
1、球员技术资产摊销
对俱乐部拥有所有权的球员技术资产,按照球员姓名、年龄、技术资产原值、摊销年限、本年度摊销额、摊销余额列项。
2、租入球员技术资产费用
按照球员姓名、租用年限、租借费用、本年度摊销额、摊销余额列项。
3、职工工资
4、办公费
5、差旅费
6、保险费
按保险项目及相应保险费列项。
7、业务招待费
该项支出达到50万元人民币时,按照主要费用项目及相应支出列项。
8、其它
该项支出达到50万元人民币时,按照主要费用项目及相应支出列项。
(七)财务费用
(八)投资收益
按投资项目及相应收益额列项。
(九)补贴收入
按补贴项目及相应补贴额列项。
(十)营业外收入
至少应提供下列明细科目资料:
1、球员技术资产转让收益
按球员姓名、摊销余额、转出收入、净收益额列项。
2、球员技术资产出租收益
按球员姓名、租出年限、出租收入列项。
3、其它收益
该项收益达到50万元人民币时,按照主要收益项目及相应收益列项。
(十一)营业外支出
至少应提供下列明细科目资料:
1、球员技术资产转让损失
按球员姓名、摊销余额、转出收入、净损失额列项。
2、其它损失
该项损失达到50万元人民币时,按照主要损失项目及相应损失列项。
(十二)利润总额
(十三)企业利润所得税
(十四)净利润
七、一线队人员工资奖金等税前总额占俱乐部营业收入总额比率的说明
1、包括所有注册的一队教练员、运动员;
2、包括工资、奖金及各项补助、津贴等所有由俱乐部支付的金额;
3、税前是指交纳个人收入所得税之前;
4、营业收入总额指: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
八、纳税说明
1、营业税:税率、纳税额;
2、企业利润所得税:税率、纳税额;
3、其它税费:税率、纳税额(分别说明);
4、个人收入所得税:税率、代扣代缴额;
5、各种税费减免说明。
九、合并会计报表说明
十、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三节 财务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依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中乙俱乐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财务情况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俱乐部经营的基本情况;
二、利润实现情况;
三、对俱乐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审计
第十六条 中乙俱乐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由俱乐部自己委托,或由中乙联赛委员会统一指定。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依照《企业会计制度》及本规定对俱乐部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说明俱乐部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关制度和规定,是否存在其它问题等,因科目混淆或记帐错误而未能真实反映财务状况的应予调整。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注明报告出具日期。
第十八条 俱乐部在向中乙联赛委员会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同时,提供承担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年检合格凭证。
第五章 违反本规定的处罚
第十九条 俱乐部未执行或违背《企业会计制度》及本规定,或编制虚假会计报告,或存在其它严重财务问题时,报由中乙联赛委员会予以处罚。如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具备审计资格,或不能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本规定对俱乐部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审计报告未能真实说明俱乐部存在的问题,或审计工作存在其它严重问题时,将责成俱乐部辞退该事务所,同时中乙联赛委员会有权指定新的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其费用由俱乐部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足球协会负责解释。
王朵 追问
2019-02-13 09:40
朴老师 解答
2019-02-13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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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3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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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3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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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3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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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3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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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朵 追问
2019-02-13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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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3 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