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沈家本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
2019-02-20 16:14
您好,优惠政策如下
增值税方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再生水(符合《再生水水质标准》有关规定)、污水处理劳务(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
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项目投资减免税,二是减计收入,三是投资设备税收抵免。
1、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免三减半”)
2、 减计收入总额。税法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 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今后5年内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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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老师 解答
2019-02-20 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