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9-02-21 10:17

你好 你是免税企业吗?

玲老师 解答

2019-02-21 10:18

正常你开6%不应该是免增值税的

谢素飞 追问

2019-02-21 10:27

你好,我们不是免税企业,但是听说开技术服务发票可以免税,不知道是否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

玲老师 解答

2019-02-21 10:28

没有听说这个  是小规模月不超过10万 季不超过30万免增值税

玲老师 解答

2019-02-21 10:30

这个相关政策你看一下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为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政策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2.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 
 
3.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 
 
4.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5.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6.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7.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8.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 
 
9.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2月8日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 
 
第三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起点或终点在港澳台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港澳台运输服务。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以及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第四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办法包括免抵退税办法和免退税办法,具体办法及计算公式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有关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规定执行。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果同时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分别核算的,应一并计算免抵退税。税务机关在审批时,应按照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额的比例划分其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第五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对应服务提供给境内单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第六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免)税计税依据,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 
 
1.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旅客的,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2.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的,为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对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费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3.以航空运输方式载运货物或旅客的,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为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后的实际收入;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一个承运人承运的,为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 
 
4.其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实行免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第七条 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如果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第九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一)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必须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号之一。 
 
(二)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航空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公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2.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3.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 
 
4.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三)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及电子数据,提供第九条所列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对应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第十一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按规定需变更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进行退(免)税清算,在结清税款后方可办理变更。 
 
第十二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退(免)税相关申报。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于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逾期申报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十三条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 
 
(一)填报《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二)提供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三)提供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四)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五)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以下对应资料凭证: 
 
1.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的,需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并提供下列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以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方式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以航空运输方式且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还需提供《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附件2)。 
 
(2)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客运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国际客运联运票据、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及《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附件3);货运的提供铁路进款资金清算机构出具的《国际铁路货运进款清算通知单》,启运地的铁路运输企业还应提供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以及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 
 
(3)采用程租、期租、湿租服务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还应提供程租、期租、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由出租方申报退(免)税的,可不提供第(1)项原始凭证。 
 
上述(1)、(2)项原始凭证(不包括《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和《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2.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需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4),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签订的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合同; 
 
(2)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3)《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5)。 
 
3.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需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6),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3)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4)《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7)。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 
 
第十四条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退税申报: 
 
(一)填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二)填报《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附件8); 
 
(三)填列外购对应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四)提供以下原始凭证: 
 
1.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 
 
2.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的,提供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4.第十三条第(五)项第3目所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申报后,应对下列内容人工审核无误后,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对属于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进项一律使用交叉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如果在审核中有疑问的,可对企业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发函调查或核查。 
 
(一)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的,应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中抽取若干申报记录审核以下内容: 
 
1.所申报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是否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规定; 
 
2.所抽取申报记录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或等于该申报记录所对应的载货或载客舱单上记载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收入; 
 
3.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重点审核期租、程租和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审核申报退(免)税的企业是否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规定; 
 
4.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的,重点审核提供的货票的发站或到站(局)名称是否包含境字,是否与提供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匹配。 
 
(二)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应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所申报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是否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规定; 
 
2.研发、设计合同签订的对方是否为境外单位; 
 
3.应税服务收入的支付方是否为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 
 
4.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或等于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的收款金额; 
 
5.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的,除按照上述内容审核外,还应审核其申报退税的进项税额是否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对应。 
 
第十六条 因出口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退(免)税办法由免退税改为免抵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如果申报的退(免)税异常增长,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有非正常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外贸企业报送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所对应的进项凭证,并按规定进行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审核发现外贸企业提供的进货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财税〔2012〕39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价格偏高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的退(免)税,如果凭证资料齐全、符合退(免)税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审核通过,办理退税和免抵调库,退税资金由中央金库统一支付。 
 
第十九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的规定处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停止退税期间发生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退(免)税,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9),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退(免)税加强分析监控。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要求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申报表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信息生成、报送功能升级完成前,涉及需报送的电子数据,可暂报送纸质资料。 
 
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要求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资料,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后,将原件退回,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的日期为准。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政策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关于落实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 
 
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11号,以下简称《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相关政策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把握政策精神,严格执行《公告》规定,将政策落实到位。 
 
二、向境外提供研发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时,除提供《公告》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须提供已在市商务主管部门留存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研发服务申请表》(附件1)和本通知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鉴定意见书(复印件)(附件2)。首次办理时须提交《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研发服务申请表》原件,以后办理时提交《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研发服务申请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向境外提供研发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研发服务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与《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研发服务申请表》对应的合同复印件。合同只有外文版本的,须同时提供外文合同复印件和翻译件,翻译件上注明翻译内容与原件内容一致的字样,并加盖骑缝章。 
 
(二)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技术出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由本领域至少3名副高级职称(含)以上专家分别出具的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研发的鉴定意见书,所有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研发的鉴定意见中至少有一项一致,并附出具人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技术出口合同项下申请出口技术的完整使用说明书及主要技术指标。 
 
(五)其它相关材料。 
 
四、大型国际运输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如果单证数量巨大,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无法提供有关原始凭证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公告》的规定进行审批,出具《免予提供原始凭证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3),批准其可不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五、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告》规定进行退(免)税审核,从源头上防范错退税款或骗取退税情形的发生。要结合服务价格是否明显偏高等指标,开展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企业预警分析和评估监控,防范骗税行为的发生。要跟踪政策的执行效果,开展政策效应分析,归纳和总结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 
 
六、各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于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2日内填报《跨境服务零税率情况统计表》(附件4),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七、每年于5月底之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上一年度落实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将技术出口合同登记情况反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八、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生效前发生的有关业务参照本通知办理。 
 
附件:1.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研发服务申请表 
 
2.鉴定意见书 
 
3.免予提供原始凭证税务事项通知书 
 
4.跨境服务零税率情况统计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4年3月18日

上传图片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