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紫藤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2-22 09: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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