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果果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3-01 14:53

城建税以流转税的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一般不规定减免税

陈等等大王叫我来巡山???? 追问

2019-03-01 14:55

我做的实操练习里面,小规模代开专票没超过10万,城建税减半征收了

果果老师 解答

2019-03-01 15:05

在具体实务操作中,城建税是否减半征收要关注当地税务是否有此政策出台

陈等等大王叫我来巡山???? 追问

2019-03-01 15:07

那北京有吗?

果果老师 解答

2019-03-01 15:10

这个不清楚,你可咨询一下当地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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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城建税以流转税的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一般不规定减免税
2019-03-01 14:53:08
你好 1. 是的  附加税可以减半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1日
2022-03-15 10:30:06
享受的,个体户只要是小规模纳税人就享受。
2019-02-25 22:59:30
所得税上的小型微利是指所得税减半征收,也就是说按照10%去征收的,请您具体说说是怎么减半到10%的? 另外想请问这种优惠政策针对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
2018-01-05 10:00:1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3-1 打印本页 字体: 【大】 【中】 【小】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2022-11-23 10: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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