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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9-03-04 11:38
可以参考一下这个政策 具体以你当地规定为准
关于试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改革的通知
索引号: 323511294-08-2018-0025 发布时间:2018-05-31 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管局内容概述:公告公示
关于试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改革的通知
各科(室)、所、队:
“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改革是《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节约社会资源、提高行政效率,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16年10月13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全省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的通知》(浙工商企管〔2016〕20号文件),在全省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借鉴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的成功经验,为更好地加强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中事后监管,有效清理已多年不经营,名存实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让统计数据更加准确地反映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对我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制度进行改革探索。现决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依职权注销工作的范围
在我区范围内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简易注销改革,通过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程序实施简易注销,包括对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查无下落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依职权注销。
二、开展依职权注销工作的要求
(一)确定对象认真核查
各市场监管所要对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认真梳理,摸清底数。要通过发布通知公告、到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逐一核实情况,依法开展清理工作。同时,将连续两年未年报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推送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帮助核查。
(二)区分情况分类处置
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分类规范处理:一是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二是清理对象准备依申请注销的,可以从清理范围中剔除。三是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莲都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启动依职权注销程序,并加强与税务部门联系,对依职权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提请国税、地税部门确认。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各所要严格依法行政,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清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列入清理范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提示性公告。同时要搭建好相关的公告公示平台,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程序要求,依法启动依职权注销的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应有权利。
(四)强化协同完善衔接
与税务部门应积极进行工作衔接,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两年未进行工商年报、税务非正常户等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的交换比对机制。将税务机关提供的非正常户信息中属于清理范围的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公示,税务部门将工商部门提供的未年报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在依职权注销决定作出前,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重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年报事宜的,或者重新办理涉税事宜并经税务部门通知的,我局依法终止相应的注销程序。
依职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注销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交换给税务部门,国税、地税部门可据此联合开展注销税务登记证件等后续管理工作。
(五)统筹协调加强宣传
各所要深刻认识做好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实施。要注重加强业务培训工作,确保清理工作公平规范开展。要建立有效的宣传工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强化社会监督。
附件:莲都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指导意见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5日
附件
莲都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负责核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依职权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应予注销的法定情形,经催告拒不办理的,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定职权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手续,实行强制退出: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原法定代表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无人继续经营的;
(二)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 因不可抗力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法经营的;
(四) 查无下落,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长达二年以上的;
(五)连续两年不申报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职权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立案
对于有第四条情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启动简易注销程序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依职权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立案审批表》(见附表一)。
(二)调查核实
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该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调查,收集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现场检查记录等,并填写《依职权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核查表》(见附表二)。
市场监管部门将拟依职权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提请国税、地税部门确认。对国税、地税部门确认的税务登记非正常的、无登记信息的、已注销的,一律列入强制退出范围。
(三)初步决定
调查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依职权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决定审批表》(见附表三),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审核后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四)注销告知或公告
本单位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应当按照本规定在作出依职权注销登记决定前,制作《依职权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听证告知书》(见附表四),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政府网络平台向社会进行听证告知公告,当事人可自该听证告知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五)正式决定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的理由不成立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填写《依职权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见附表五),并制作《依职权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决定书》(见附表六),告知注销决定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并送达当事人。
第六条 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向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经营者送达《依职权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决定书》。
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依法作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依职权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决定书》。
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政府网络平台进行注销决定公告送达。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第七条 对于依职权注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批量办理,集中公告、统一决定。
在注销决定生效后应该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或政务网站集中对外公布。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交换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相关信息开展注销税务登记证件等后续管理工作。
第八条 注销登记完成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单独归档。
第九条 对上述被注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其注册登记信息移入依职权注销名录库。不再纳入本地在册有效的市场主体统计数据。对其名称保留一年,不再对其原经营地址申请新的市场主体进行审查和限制。
被依职权注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提出继续经营等合法证明文件等的,经申请,可以恢复其经营(主体)资格,移出依职权注销名录库。原字号已经被他人合法使用的,应重新申请新的字号。
第十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依职权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立案审批表
2、依职权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核查表
3、依职权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决定审批表
4、依职权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听证告知书
5、依职权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
6、依职权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决定。
为什么金蝶标准版不能从12月反结账到11月,其他月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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