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庄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2019-03-05 15:20

一、定义: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二、清算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征收方法: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 
 
  (5)房地产企业建设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法字[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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