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庄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2019-03-05 15:20

一、定义: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二、清算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征收方法: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 
 
  (5)房地产企业建设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法字[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征收办法。

上传图片  
相关问题讨论
一、定义: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二、清算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征收方法: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   (5)房地产企业建设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法字[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征收办法。
2019-03-05 15:20:41
你好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增值收益部分涉及的税种主要是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了加强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虽然都是按所得额(增值额)计算征税,也都要汇算或清算,但是在汇(清)算时间上,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是以一个会计年度为周期进行汇算清缴,时间是固定的。不论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完工,都要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土地增值税却是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清算期间具有不确定性,可以长于一个会计年度,也可以短于一个会计年度。清算之前按期预缴,达到清算时限条件时,则必须按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分为两类:一是纳税人应该进行清算的条件:(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条件:(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2022-02-14 10:39:26
你好 这个是企业盖了房子,使用土地了,让土地增值,向税务局缴纳的税款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022-10-29 09:30:27
一、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具体要求,优先备好各项材料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参照国家相关的税务法规,凡是达到以下标准的个人或经济组织都要参与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一是房地产各项目彻底被完成、并已经全部售出; 二是没有建设完成的项目但是被整个转让出去的; 三是直接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获得转让费用的。 凡是达到了以下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就应该命令其行为主体承担增值税缴纳义务: 一是已经建设完毕并被验收的项目, 二是所转让的项目面积达到总体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以及尚未达到这一比重,然而,除转让后的其他面积已经被出租; 三是已经手持销售许可证,然而楼盘却在三年时间内没能彻底售出的; 四是房产经济主体已经申请了税务注册登记,却没有履行增值税缴纳义务的; 五是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达到清算条件应当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应准备报送清算资料: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销(预)售许可证、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金额的凭证、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银行贷款合同及利息结算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决算及竣工验收报告、无偿提供公共配套设施及无偿提供给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财务会计报表等。 二、明确项目收入及其应注意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准确核算增值额,还需要有准确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及扣除项目的金额。针对这种情况就需要房地产开发商将房地产项目作为清算目标,对每一个项目的各项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精准地核算。 在确认收入时,以全额的方式,开出房产销售发票,以发票上面登记的钱数为标准;没开发票,以及发票尚未以全额的方式开出的,可以将买卖方的交易合约作为参考对象,合约中的交易金额作为交易标准;销售合同书面上的房产面积不符合现实中所测得的面积的,在清算前房款已经给补还的,必须在增值税计算时对应做出调整。 现实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一般是将已经转为销售收入的预收账款科目借方金额形成销售明细表,一般以楼号为单位来制作明细表,其中涵盖:销售合同编号、客户姓名、销售面积、每平米的价格、房款合计数等等。需要对清算穗项目销售明细表的金额进行核对,确保同一项目已经结转的收入金额与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金额相一致。 对销售收入加以核对的过程中需要引起注意的收入确定问题: 第一,房产企业把所开发的房产用在员工身上,例如:各种福利待遇等等,以及用来偿还外债、或者以各种方式来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等,一旦出现所有权转移则视作和房产销售性质相同; 第二,将开发的房产中的一部分为自己所用,例如:租赁他人、或自行开展商业经营活动等等,仍保有自身产权,未被转让的,则不纳入土地增值税核算范围。 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合理确定住宅类型,也就是是否为普通住宅,如果是普通住宅则要合法享受普通住宅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家规定:普通住宅增值额在20%以内的免税。另外,需要注意诚意金、订金、退房违约金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影响。 三、确认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应注意的问题 明确收入后,就需要进一步确认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一系列过程,每一个过程都要获得或付出一定的资金,但无论哪一个过程都必须出具合法证件,例如:为获土地使用权的付出、施工建设的费用成本等等。不允许出现虽然持有合法凭证,但却没有实际缴纳税款的不良现象,因为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纳税的威严。 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要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得到有效凭据的支持,也就是要有国土资源部提供的合法证据,与之相对应的契税也要达到国家的法定标准。 对于拆迁安置问题,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要严格依照法规与合约规定来将此确认为拆迁补偿费。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第二,房产开发商在房产开发整个过程中涉及到多道程序,每一道程序都会涉及到一些费用,例如:前期原料筹备费、建设施工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应据实扣除,要同具体的文件报告保持一致,这些文件包括:决算文件、施工合约文件、工程结算文件…… 工程建设完成并被验收以后,参照合约内容,需要将工程安装企业的一部分工程费用扣除,扣除的费用充当项目开发的质量担保,工程安装企业凭借这部分质量担保金来向房产企业申请发票,土地增值税要根据发票中的金额数量来进行核算;相反,没有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开发商由于工程进度落后,导致建设工期超时完工所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作为增值税核算项目。房产企业对自身装潢的房产用于销售,其中所涉及的装潢花销归入成本范围。 第三,房产开发上在房屋建设的同时,与之相联系建设的各项房产配套设施,例如:交通设备停放场、物业管理单位、幼儿园、等各项公共设施在落成以后,产权为所有业主共同享有,将所建设的房产不收取任何费用上交给国家行政机构、公立事业单位等等用于支持国家非商业事业,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所建设房产进行有偿转让的,则要对收入进行核算,同时要扣除成本、费用。 第四,房产开放商自行建设的房产销售服务建筑、以及一些施工中搭建的样板房等则要依照具体情况针对性处理: 1、开发商在施工地点建设的暂时性房屋,例如:房屋销售中心、供工人居住的样板房等在建设、室内设计过程中出现的花销要列进房产销售中扣除。 2、在这些临时性建筑物内进行的室内设计、装饰等所产生的花销,在完工后如果发生了有偿转让,则要将转让收入列入土地增值税开发成本中,予源以扣除。 最后,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20%予以加计扣除。
2021-08-10 12:43:22
您具体想了解什么问题?
2018-07-27 16:32:28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相似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