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晓海老师

职称会计中级职称

2014-09-20 12:55

第十二条   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均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将企业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及汇总纳税资料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未经确认的,应单独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的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一致;2009年起新增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一致,你家除了企业所得税在总公司汇总缴纳外,其他地税种(税金附加、个税等)在你分公司所在地地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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