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金子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2019-03-14 22:58

您好,学员,根据财税2016第36号文件附件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所以,在建工程购进原材料自建,首次只能抵扣60%. 
     自产商品用于在建工程不需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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